来源:重庆高院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中介合同后,私下与卖方张某联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拒绝支付剩余中介费,三方就中介费支付产生较大分歧,甲公司认为该行为系“跳单”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跳单”行为,向李某和张某解读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李某和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和张某同意支付剩余中介费用。
问:什么是“跳单”行为?
“跳单”是一个行业术语,就是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民法典》的这一条款,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充分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房屋买卖、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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