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家庭房产分配协议》性质是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还是赠与。在重组家庭中,常通过协议将原家庭财产重新分配给再婚配偶,很多人以为白纸黑字签了协议就可高枕无忧,实则不然。
本案法院认定协议性质为赠与,核心在于审查受分配人对初始房产是否享有权利。陈玉作为再婚妻子,未参与被拆迁房屋建造,且拆迁按面积而非人口补偿,其既无家庭共有权,也无拆迁份额,缺乏参与分配的权利基础。故欧志刚、欧小丽将安置房“分配”给陈玉,在法律上只能构成单方无偿的赠与。既然属于赠与,便受制于法定撤销权。本案案涉房屋登记在欧小丽名下后其拒绝过户给陈玉,即以实际行动撤销了赠与。
本案提醒各位当事人,家庭内部财产协议并不等同于共有物分割。若期望通过协议确保获得房产,务必明确自身权利基础,例如共同出资建房或明确购买份额。若确系接受赠与,为防止赠与人反悔,最稳妥的方式是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进行赠与公证。仅凭分配协议和长期居住事实无法对抗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最终难免陷入被动局面。
换成你是律师,要保障陈玉的份额,您有什么招呢?
案情简介:
欧志刚与前妻林美生育女儿欧小丽。林美去世后,欧志刚于2011年与陈玉登记结婚。2014年,欧志刚代欧小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属欧志刚、林美及欧小丽的家庭共同财产,安置了包括504单元在内的四套房产。
2016年,欧志刚、陈玉、欧小丽三方签订《家庭房产分配协议》,约定登记在欧小丽名下的504单元归陈玉所有;登记在欧志刚名下的两套房产归欧小丽所有等。2023年10月,504单元产权登记至欧小丽名下,欧小丽拒绝将房产过户给陈玉。陈玉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504单元产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协助过户。
福州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除未计入补偿面积的铁棚部分外,陈玉并未参与案涉被征收房屋的建造,案涉被征收房屋属于欧志刚、林美及欧小丽的家庭共同财产,且案涉被征收房屋系以面积为标准计算相关补偿金额,未以人口份额为补偿标准,因此案涉《家庭房产分配协议》不属于陈玉与欧志刚、欧小丽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配协议,协议中关于欧小丽将其名下的案涉504单元房产分配给陈玉的约定,在性质上属于赠与。欧小丽在案涉504单元房产登记至其名下后,拒绝将产权过户登记至陈玉名下,系以实际行为撤销了对陈玉的赠与,一审判决对陈玉关于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将产权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6)闽01民终4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