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并非普通赠与,而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本案中,被继承人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形式上仍登记在康某名下,属于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康某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承诺已转化为一项合同义务,该义务属于其遗留的“债务”范畴,继承人不能只继承权利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覃某及两个女儿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协助过户义务。
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的约定,不是一张“空头支票” 。无论日后家庭关系如何变化,甚至一方不幸离世,只要赠与合法有效,继承人都无权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
康某婚后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他名下。数年后,康某准备离婚,和女方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商品房“归于小孩名下”,即归女儿小康所有。但康某考虑孩子未成年等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康某与覃某再婚,又生育了两个孩子。
2025年,康某不幸因病去世,大学毕业后的小康要求将这套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覃某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属于康某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她们也应当享有份额,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康随即将继母、两个妹妹以及自己的生母刘某一并诉至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首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与康某共同向女儿小康作出的赠与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自协议签订至康某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因此赠与合同依然有效。
其次,康某生前就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小康的义务,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覃某及其两个女儿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义务,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小康。考虑到覃某两个女儿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覃某代为履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康生母刘某、继母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小康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小康名下。
索引案例:山东高法公众号《离婚赠房给女儿没过户,父亲再婚后去世,继母争夺房产能否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