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卖纠纷所涉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是否可以判决过户登记的问题? 答: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涉及房屋过户诉请的,人民法院应尽量查清房屋是否存在已查封等事实。因为买受人请求协助过户的请求,属于合同履行,是债的给付之诉。给付之诉能否得到支持,不仅审查请求人有无合法的权利基础,还要审查标的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即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 若所涉房屋因另案被执行部门查封的,则由于司法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债权的一种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对抗效力,并构成涉讼房屋过户的履行障碍。当事人请求过户,实际上处于暂时不可以履行的情况,因此,法院在处理中应结合房屋查封的处理情况进行区分: 1、系争房屋已被执行部门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房屋产权将由第三方买受人所取得,合同履行已无可能的,人民法院应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请为赔偿,若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则应驳回其诉请。 2、系争房屋尚未被拍卖、变卖的,民事审判部门应与执行部门协调处理,若当事人愿意以涤除债务、提出执行异议等途径解除查封的,可在执行部门解除查封后,判决支持其过户诉请。 3、系争房屋在解封之前,因房屋尚处于被强制拍卖、产权转移他人的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判令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来源: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分类: 二手房买卖2022年2月9日标签: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下一个下一篇文章最高法裁决:一房数卖情况下,哪一方房屋购买人享有优先权利?相关文章福州房产律师分享—二手房买卖中“连环违约”,赔偿上家的违约金,能否要求下家承担?2021年11月10日已过户的房子因无偿转让未经配偶同意,十八年后被确认无效!2021年11月3日中院判例:房价暴涨,买方因限购升级导致失去购房资格,有权就升值部分要求卖方合理补偿—福州房产律师案例分享2021年9月13日福州房产律师分享—最高院民一庭: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能否构成善意取得?2021年9月2日买卖纠纷所涉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是否可以判决过户登记?2021年9月1日福州房产律师分享—案例:绕开房屋中介交易是否属于“跳单”?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