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善意购买了某人的房屋,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我已经占有了该房屋,我能够基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答:你所问的问题再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即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对于善意取得所需满足的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房屋属于不动产,你善意取得某人的房屋需满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条件。 因此,虽然你受让某人的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你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你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你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分类: 二手房买卖2021年9月2日标签: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福州房产律师分享下一个下一篇文章买卖纠纷所涉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是否可以判决过户登记?相关文章福州房产律师分享:老人“名卖实赠”房产后诉求房款2024年11月19日福州房产律师解答:福州二手房转让需缴纳哪些税费,最新税收政策有何变化?2024年11月15日福州律师分享:以明显低价转让房产?法院:恶意躲债,撤销!2024年9月20日福州律师评析:拆迁房已转让但卖方却将产权作到姐姐名下办理了抵押贷款并抢占学位名额,最终结局很喜人,姐弟被法院判赔百余万2024年8月21日福州房产律师分享:杂物间已随房改房三次转手,后单位将杂物间产权放弃给初始业主,现杂物间拆迁权益应归谁所有?2024年7月31日福州房产律师分享:未告知“原房主跳楼坠亡”的事实,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