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9月9日,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案涉地块实施旧城改建,对案涉地块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征收中,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6月16日,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申请书提供两种补偿安置方案,分别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同日,原告在《征收补偿方式通知书》上明确选择产权调换。之后,A区政府未能及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6月20日,房屋征收部门再次申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A区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征收补偿方式选择通知书》,原告未予选择。经协调不成,2018年8月6日,A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公告,但在此之前并未向原告送达过房屋的评估报告。另,A区政府于2018年5月15-21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已被法院确认违法。
二、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案件分析
首先,A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本案中,被告A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经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经法院确认违法,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其次,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本案中,评估公司在评估中,未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原告,剥夺了原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该评估报告作出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房屋评估价格确定的依据。
在这里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您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或程序不合法不合理,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