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时约好电费计收标准,出租人中途变相加收电费,租户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不予支持出租人加收电费的行为。 2018年9月,汕头某化工公司与周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给周某。双方约定电费按限定供电部门价格计收,增加8%作为损耗费用,并随供电部门单价浮动。2019年12月,化工公司将出租场地的变压器由250千瓦/时增容至400千瓦/时,增容后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有所降低。周某因此对电费计收问题有意见,多次要求化工公司提供电费缴费明细进行核对,均遭到拒绝,周某遂未按期向化工公司缴纳水费、电费及物业费。经双方协商后,周某缴纳了水费、物业费及部分电费。后化工公司以周某逾期缴费存在违约且一直未支付部分电费差额及电费损耗费用等事由诉至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化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化工公司不服,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 汕头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在出租场地配置250千瓦/时供电变压器的基础上约定电费计收标准。合同履行过程中,化工公司自行将出租场地的供电变压器由原来的250千瓦/时增容至400千瓦/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单价也相应减少,却仍按电费单价相对较高的250千瓦/时变压器标准向周某计收电费,实质上是对电费进行加价,依法不能准许,电费依法应以实际电费单价及合理的线损约定计算收付。故周某不同意再按250千瓦/时变压器电价标准支付电费,不能认定系违约。但因双方对欠费期间的水费和物业费金额无争议,该两项费用项目与电费项目并非同一债务,两者不具有关联性,周某拖延支付水费及物业费构成违约。鉴于违约情节较轻微,汕头中院酌定周某向化工公司支付水费和物业费拖欠期间的利息,判决驳回化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没有售电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定价或在电费中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以赚取中间差价。违规加收电费行为,不仅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降低用电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该案认定出租人的行为系加收电费并对其加收部分的费用不予支持,对于规范用电环境、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邱梓喆 蔡钰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类: 房产租赁, 房屋案例库2024年10月8日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房产律师分享:房屋漏水主张精神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离婚律师分享:离婚纠纷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分割规则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用未成年子女的房子给朋友做担保,白赚人情抵押还无效?2025年7月21日福州律师解答:小区下水管道反水导致家里被淹,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附参考案例2025年7月14日福州律师评析:丈夫出轨为保婚赠房与妻约定永不离婚,妻子坚持离婚他反悔,法院判必须给房!新规施行后或有反转?2025年7月9日福州律师评析:最高院宣布:烂尾楼业主不用还贷了!法院判了,烂尾楼业主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无需还贷,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2025年7月8日福州律师评析:闹离婚期间妻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亲戚,离婚后亲戚持证要求男方搬走,能行吗?2025年7月7日福州律师分享:将安置房售卖后又私自抵押给银行 法院:售房者明显有违诚信原则,银行存在重大过失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