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积蓄为儿买房,我却不能住?法官谈这项权利可解困局 | 民法典讲堂
老人却面临
无房可住的尴尬;
年老生活困顿
欲以房养老
却落入骗局老无所依;
丈夫婚前购房
妻子要求婚后加名
考验爱情又考验人性,一地鸡毛
….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
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选择
下面,一起来看看
这个有“烟火味”的权利——居住权
老严夫妇可以和儿子儿媳协商订立《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那么无论儿子如何处置房屋,老严夫妇的居住权都受法律保护,可以在房子里安度晚年。
高老伯可以通过遗嘱为杨阿姨设立居住权,万一高老伯先于杨阿姨去世,高老伯的子女可以继承房产,而杨阿姨仍可享有居住权,双方都有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2、遗嘱、遗赠+登记 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首先,该条款中遗嘱设立居住权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人将自己财产交予法定继承人,称为遗嘱,遗嘱人将自己财产交予法定继承人意外的其他人,称为遗赠。
其次,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赠设立居住权,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再次,如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
3、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22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结合已经客观存在的居住权利,如果将居住权来源仅限于合同和遗嘱,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根据民法典229条,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设立包含居住权在内的物权。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设立的居住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以房养老有了制度保障:
房屋价值之高,常需倾举家之力购置,围绕房屋产生的家庭矛盾层出不穷。比如,丈夫婚前购房,婚后妻子要求加名字,这个既考验爱情又考验人性的“送命题”到底应如何解?或许可以尝试设置居住权。
再如《安家》里的老严夫妇,若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建房或者将房产转让给子女时,为自己设置居住权,既可满足子女的需求,又可避免父母老无所居,与子女产生矛盾。
居住权与居民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
它是“人间的一道‘烟火’
是经济的又一‘生计’”
作者 | 管西凤、赖弈萱、姜叶萌
来源 | 上海虹口法院